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
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
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
面同意。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签
订一份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合同及时交予另一方。
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
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
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4.公开
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
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
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合同及其相关内容,本合同第 5 条强制性披露条
款所述情形除外。
5.强制性披露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
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机密信息之人
员须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
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
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
措施。
6.返还资料
在合同目的终止、撤消、完成、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根据对方的书面要
求,任何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形式的机密信息,
不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文件,一方应按本合
同条款要求持有或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机密信息。
7.非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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