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
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甲、乙中任何一方,可向其他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和股权,但不得
向此三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出资额或股权,必须取得另一方出资人书面同意(经
股东会决议)。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三章: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
第九条、公司以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每一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公司
财务人员应在二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
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及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同意后实行分
配。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 10%)
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一)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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