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增资完
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
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
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
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
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
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
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
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
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
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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