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
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
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
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
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
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
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 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
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
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
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
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 3 日通知甲
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
“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
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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