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方在过渡期间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
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增资扩股。
3.2. 丙方在过渡期间若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甲方应当就董事会、股东会的议
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在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乙方
的指示,行使其相关职权。过渡期间内,甲方董事依乙方书面指示行使董事职权的行
为后果由乙方负责。
3.3. 第 3.2 条约定有关董事、董事会部分甲方的过渡期义务是基于其在过渡期
之前已向丙方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过渡期之前没有向丙方派出董事则不承担此义务。
3.4. 第 3.2 条约定的有关股东、股东会部分的义务,自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4. 目标股权权属转移
4.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乙方享有目标股权并行使与目标股权相关的权利。
4.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确保丙方将乙方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备妥有关文件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
毕有关丙方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告事宜(如需要)。
4.3. 目标股权转让手续,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开始办理;如目标股权依法需
报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期间不计入本款约定的期间内。
5. 风险及债权债务承担
自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起债权债务发生转移,即乙方享
有及承担自该日之后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该日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
及承担。
6. 陈述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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