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 15 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
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
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
合同期的,按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 16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
用期为15天至 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15 天。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
满一年的,试用期30 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 天。合同期限满两
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
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7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8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
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
效。
第 19 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
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20 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21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
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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