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
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
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
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
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
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
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
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
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
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
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
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
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
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
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_____日书面通知
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
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
何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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