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____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
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
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
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
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
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
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
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
权益。
4.2 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 7 日通知
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
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
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
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
益后3 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
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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