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
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
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
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
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
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
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
权益。
4.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
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 7 日通知甲方
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
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
甲方利益的行为。
4.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
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
益后 3 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
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
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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