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_________
出质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
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
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
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
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
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
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
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
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
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
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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